5月9日 ,朋友圈流传一份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(征求意见稿)意见的函》(下称《意见》) 。
《意见》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、医疗机构执业规则 、互联网诊疗活动监管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。有业内人士预测 ,这将对互联网医疗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。
作为新生事物 ,互联网医疗的发展路径一直并不明朗 ,相应规范 、标准甚至政策 、法律均存在空白地带 。但不可否认 ,过去几年 ,宽松的环境为互联网医疗探索提供了机遇 。从移动挂号到线上轻问诊 ,再到互联网医院的涌现 ,互联网医疗的内涵正不断演变 。
当然 ,环境宽松并不意味着放任自流 ,监管政策即将出台便是典型信号 。而且不少人曾经指出 ,过去几年 ,开展互联网医疗活动的机构和类别都层出不穷 ,国家卫计委实施监管是迟早的事 ,也在情理之中 。
互联网诊疗活动范围或“缩水”
《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(试行)征求意见稿》(下称《办法》)提到 ,《办法》出台的目的是“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 ,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” 。另外 ,文件明确了“互联网诊疗活动”的定义 :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疾病诊断 、治疗方案 、处方等服务的行为 。
至于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范围 ,《办法》也给予了界定 ,只有“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”才能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 ,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“不得开展” 。
《办法》还明确规定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前提 。其中 ,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,“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 、云医院 、网络医院等名称” ,而“应当使用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名称 。”
事实上 ,目前几乎所有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都称自己为“互联网医院”“云医院”或“网络医院” 。可以预见的是 ,该规定将对上述机构的品牌产生冲击 。
《办法》要求 ,此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 、云医院 、网络医院等 ,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 ,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。
鼓励医联体内互联网诊疗活动
在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对象上 ,《办法》明确 ,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 ,并要求“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 ,不得开具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” 。
分级诊疗 、医联体建设是近年来政府部门着力推动的政策 ,因此 ,《办法》做出“呼应式”要求 ,“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该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 ,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” ,“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诊疗活动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” 。
值得一提的是 ,《办法》还界定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主体——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。
互联网诊疗纠纷处理原则
互联网诊疗出现医疗纠纷该如何处理 ?《办法》也作出相应规定 。
第三十三条载明 ,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统一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时 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侵权责任法》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。
《办法》同时指出了违规违法行为的范畴 ,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、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相应诊疗科目 、使用未取得合法执业资质人员 ,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 ,未建立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的等 ,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,责令其立即改正 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” 。